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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
(镇
)政府向国土资源局提交《规划调整说明》,并附调整前、后乡级规划图的局部复印件(标明调整位置)。
2
、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
3
、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需审批的项目附项目建议书批复、需备案的项目附备案证、需核准的项目附核准证)。
4
、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的,要附城市规划批准机关意见。
5
、有关部门意见:
规划、环保部门意见(西部沿山开发项目,需出具旅游部门意见)。
6
、有关项目的其他支持文件(如列为省重点的资料等)。
7
、勘测定界报告。
8
、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1)由项目所在
乡(镇)政府
提出《
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补划。方案应包含拟
补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块现状描述;
(
2)《基本农田保护卡》、《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卡》、《补划地块对照表》、《基本农田补划现场勘察记录表》并附标明补划位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
(
3)农业局《关于补划基本农田的说明》,证明拟补划地块符合基本农田条件,适合划为基本农田。
(4)
基本农田补划勘测定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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