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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
发布日期:[07-12-30 17:47:55] 点击次数:[]

乡镇企业乡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

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集体土地批准

 

主办科室:耕保科

协办科室:规划科、地籍科、监察科、利用科、政法科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9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37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决定(国发 [2004]28号)、《国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

二、办理条件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3 涉及耕地的能够实现占补平衡;

4 存在违法用地问题的已依法查处;

5 、单独选址的符合产业政策,用地合理,供地方式符合规定。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应提交的材料:

1 、设区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报省政府时需要);

2 、建设用地审批签(报省政府时需要);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4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 、补充耕地位置图;

8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

10 、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

11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

12 、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

13 、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14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15 、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应提交的材料:

1 、设区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报省政府时需要);

2 、建设用地审批签(报省政府时需要);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4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 、补充耕地位置图;

8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

10 、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

11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

12 、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

13 、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14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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