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
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集体土地批准
主办科室:耕保科
协办科室:规划科、地籍科、监察科、利用科、政法科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9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37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决定(国发
[2004]28号)、《国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
二、办理条件
1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
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3
、
涉及耕地的能够实现占补平衡;
4
、
存在违法用地问题的已依法查处;
5
、单独选址的符合产业政策,用地合理,供地方式符合规定。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应提交的材料:
1
、设区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报省政府时需要);
2
、建设用地审批签(报省政府时需要);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4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
、补充耕地位置图;
8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
10
、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
11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
12
、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
13
、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14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15
、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应提交的材料:
1
、设区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报省政府时需要);
2
、建设用地审批签(报省政府时需要);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4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
、补充耕地位置图;
8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
10
、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
11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
12
、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
13
、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14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