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科室:矿管科
一、审批依据
1
、《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
2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4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5
、《河北省采矿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冀国土资发
[2002]8号文)第四条
二、批准权限
1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开采小型储量规模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2
、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鹿泉市地矿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冀国土资矿字
[2001]101号),对鹿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外、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且矿山企业经济类型为非国有性质的,授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三份)
1
、经批准的地质储量报告及批文、备案证明;
2
、矿区范围图;
3
、勘探线剖面图
4
、储量计算图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工作时限
30
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