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审批
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地勘地环科、储备中心、规划科、财务科、监察科、政法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法》第
6条、第
18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5条(国务院第
241号令)
二、办理条件
1
、属于本厅审批权限;
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3
、变更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3)变更矿区范围,属扩大矿区范围的,应提供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原批准矿区及拟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图、井上下采掘工程图及申请等矿区范围预批资料,经批准后,进行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并提交开发利用方案;矿区范围平面坐标不变,申请延深的,可不进行矿区范围预批程序,依据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直接申请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属缩小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开采情况、储量变化情况、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
(
4)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
(
5)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条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预核准证明。
四、审查内容
矿管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科:审查是否属于规划限采区、禁采区是否符合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规定;
地勘科:审查是否与探矿权重叠;
储备中心:审查是否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申请变动的资源储量情况;
执法局:审查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政法科: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30
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
1000元
/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国务院
241号令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确认数额
收费依据:国务院
241号令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证
100元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换证;
不批准的:复函,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