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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审批
发布日期:[08-06-03 09:15:47] 点击次数:[]

采矿权延续审批

 

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地堪地环科、财务科、监察科、规划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法》;

2 、《行政许可法》第 50条;

3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 152号令);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号令);

5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 、属本厅审批权限;

2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 、原矿区范围内还有经储量备案或登记的可开采的储量;

4 、矿山矿区范围平面投影无重叠,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

隔距离(煤矿按照省政府要求另行规定);

5 、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规划要求。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提交申请时上年度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4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查内容

    矿管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资源科:审查是否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储量是否备案;        

规划科:是否属于规划禁采区。

五、工作时限

    30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 1000 /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国务院 241号令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确认数额

收费依据:国务院 241号令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证 100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换证;                    

不批准的:复函,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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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鹿泉市北斗路鹿泉市国土资源局 邮编:050200
联系电话:0311-82012479 电子信箱:hb_lqgt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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