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审批
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地堪地环科、财务科、监察科、规划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法》;
2
、《行政许可法》第
50条;
3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
152号令);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号令);
5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
、属本厅审批权限;
2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
、原矿区范围内还有经储量备案或登记的可开采的储量;
4
、矿山矿区范围平面投影无重叠,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
隔距离(煤矿按照省政府要求另行规定);
5
、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规划要求。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提交申请时上年度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4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查内容
矿管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资源科:审查是否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储量是否备案;
规划科:是否属于规划禁采区。
五、工作时限
30
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
1000元
/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国务院
241号令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确认数额
收费依据:国务院
241号令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证
100元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换证;
不批准的:复函,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