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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批准
发布日期:[08-06-03 09:22:06] 点击次数:[]

改变土地用途批准

 

主办科室:用地科

协办科室:财务科、监察科、政法科

一、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二、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

2 、原省政府批准文件;

3 、县(市)呈报的项目,应当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22个扩权县除外);

4 、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具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5 、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附具勘测定界图与勘测定界报告;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各 1份)

四、 审查内容

利用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财务处:补交土地出让金核查;

监察科:对是否存在涉嫌土地违法行政进行审查;

政法处: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      

  不批准:复函,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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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鹿泉市北斗路鹿泉市国土资源局 邮编:050200
联系电话:0311-82012479 电子信箱:hb_lqgt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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