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批准
主办科室:用地科
协办科室:财务科、监察科、政法科
一、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二、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
2
、原省政府批准文件;
3
、县(市)呈报的项目,应当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22个扩权县除外);
4
、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具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5
、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附具勘测定界图与勘测定界报告;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各
1份)
四、
审查内容
利用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财务处:补交土地出让金核查;
监察科:对是否存在涉嫌土地违法行政进行审查;
政法处: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
不批准:复函,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