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政法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0条(国务院令第
241号);
2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
6条(国土资发
[1999]75号);
3
、《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99号)。
二、办理条件
1
、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
、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3
、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
、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一份;
2
、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三份;
3
、原发证机关负责核实的采矿许可证范围无争议、无重叠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内容
矿管科:审查资料,确认结果。
政法科: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
合格的:发确认书;
不合格的:复函,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