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租核准
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政法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法》;
2
、《担保法》;
3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
152号令);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号令);
5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2号令);
6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
、属本厅审批的采矿权出租;
2
、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
3
、采矿权属无争议
;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
、承租人资质条件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要求;
6
、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出租,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
一
)出租申请书;
(
二
)许可证复印件;
(
三
)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
四
)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
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查内容
1
、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时限
40
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
不批准的:复函,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