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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审批
发布日期:[08-06-03 09:14:26] 点击次数:[]

采矿权注销审批

 

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地堪地环科、政法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法》;         

    2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 152号令);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号令);

    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2号令);

    5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号令);

    6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 、属于本厅发证的采矿权注销;

2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 30日内提出申请;

3 、按规定汇交的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 、采掘工程图;

3 、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 、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 、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 、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查内容

    矿管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资源科:残留储量认定;

政法科: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20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收证,出具注销通知书;

不批准的:复函,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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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鹿泉市北斗路鹿泉市国土资源局 邮编:050200
联系电话:0311-82012479 电子信箱:hb_lqgt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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