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审批
主办科室:矿管科
协办科室:地堪地环科、政法科
一、依据
1
、《矿产资源法》;
2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
152号令);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1号令);
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2号令);
5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号令);
6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
、属于本厅发证的采矿权注销;
2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
30日内提出申请;
3
、按规定汇交的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
、采掘工程图;
3
、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
、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
、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
、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查内容
矿管科:
1、受理审查;
2、办理条件审查;
3、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资源科:残留储量认定;
政法科: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工作时限
20
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结果
批准的:收证,出具注销通知书;
不批准的:复函,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