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注你我他
国 文
什么是物权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
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财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物权主要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它和无形财产权应区分开来,物权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
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而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主要是指物权有对世效力。这就是说,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例如,在门口挂牌子,
“私人物业,请勿进入
”、
“办公用地、闲人免进
”等其实就是讲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一种优先权
优先权主要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比如说在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第一项原则。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同时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某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
《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重大区别就表现在《合同法》有所谓的无名合同,《物权法》中是不存在无名物权的。《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这些合同都叫做有名合同,但是在这些合同之外如果当事人创定的合同和有名合同规定不吻合,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就都是有效的。但是《物权法》不是这样,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就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不受保护。
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这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另一方面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
”。
我国的《物权法》所采纳的体系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所有权,另一方面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在《物权法》里又可以分为两大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以说,整个《物权法》的体系构建就是由三大权利组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就确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