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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发布日期:[08-01-06 22:48:00] 点击次数:[]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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