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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发布日期:[08-11-11 08:44:21] 点击次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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