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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10-11-22 09:31:48] 点击次数:[]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     非法转让土地类

1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 、以转让房屋包括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以土地和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以置换土地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6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1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6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8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9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1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6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4 、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5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7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8 、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9 、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10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1 、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 、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3 、擅自批准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14 、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5 、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物续的;

16 、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于办理审批、登记或者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17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1 、依法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

2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3 、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5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据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忙乱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处罚及种类和依据

宅基地类

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9 20 21

农用地类

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59 62 63 64 65 66 +67 68 ;《土地法》 73 74 75 76 77 ;《土地法实施条例》 38 39 40 41 42 43 44 ;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二年。

工矿用地类

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的依据《矿法》第 11 ;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没收矿山生产设备或设施《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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