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国土资源局
首页 | 综合新闻 |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 相关政策 | 办事指南 | 办事结果 | 宣传栏 | 表格下载 | 回音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我局业务受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
鹿泉局认真谋划六项重点工作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鹿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鹿泉市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规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20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20
关于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员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人事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鹿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
鹿泉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20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07年)
发布日期:[08-01-03 12:15:49] 点击次数:[]

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9 7 3 1 2 4 8 :
[关闭] [打印]
 

地址:河北省鹿泉市北斗路鹿泉市国土资源局 邮编:050200
联系电话:0311-82012479 电子信箱:hb_lqgtj@126.com
建议使用IE浏览器 在1024*768屏幕分辨率下浏览本网站 网站制作:新锐网络